欧洲专利局有权对优先权进行评估以及“共同申请人”的方式仍有效
欧洲专利局有权对优先权进行评估以及“共同申请人”的方式仍有效

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已对G 1/22和G 2/22的合并案作出决定。
扩大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如下:
若PCT申请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申请,(i) 在一个或多个指定国家指定甲方为申请人,在一个或多个其他指定国家指定乙方为申请人,且(ii)甲方为所主张的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该共同申请意味着甲方和乙方之间存在协议允许乙方享有该优先权,除非有实质性事实表明情况相反。
技术上诉委员会在移交的T 1513/17和T 2719/19合并案(欧专局公报2022,A92)中提出了两个问题:
在移交的两个案件中,异议部门和审查部门分别发现,在提交PCT申请之前,同时作为美国专利申请人的发明人中,并非全部发明人都将优先权转让给相应的PCT进入欧洲的专利申请人。因此,他们认为该优先权主张无效。
根据上述决定,委员会认为欧洲专利局(EPO)有权评估主张优先权的资格,并且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当事人主张优先权符合欧洲专利公约(EPC)的形式要件时,有权对该优先权进行主张。
这些决定将对异议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原因在于主张驳回优先权的难度现在对于异议人一方而言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