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24决定规定,说明书和附图必须清晰且非概括性,解释权利要求必须始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而不仅限于权利要求有歧义时
G1/24决定规定,说明书和附图必须清晰且非概括性,解释权利要求必须始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而不仅限于权利要求有歧义时
2025年6月18日,欧洲专利局的扩大上诉委员会在G1/24号决定中确立:评估可专利性时,权利要求仍是起点,但必须始终参照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不仅限于权利要求存在歧义时。
这项决定使欧洲专利局的实践与早期统一专利法院的判决保持一致,即说明书和附图始终是支持权利要求解释的依据,而非仅在权利要求缺乏明确性时才适用。
在T439/22案中,涉及菲利普莫里斯公司EP3076804号专利(加热不燃烧装置)中“聚拢片材”的定义。该术语在行业领域具有更狭窄的定义,但在说明书中采用更广义的定义;这种差异对判断新颖性具有决定性影响。
面对相冲突的解释方法,扩大上诉委员会提出,在判断可专利性时,是否应适用《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议定书和/或第84条进行解释,何时应采用说明书/附图进行解释。
G1/24决定明确指出:
尽管T439/22案仍在审理中,上诉委员会已在T1561/23案中适用G1/24决议。
T1561/23案阐明了“查阅说明书”的具体含义。
该案涉及可编程逻辑(PLC)控制器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涉及实时执行“辅助动作”的方法。现有技术描述了具有“抢占式任务”的系统,核心争议在于这些技术是否预示了权利要求中的辅助动作。
申请人援引G1/24规则主张,说明书明确区分了常规任务(具有确定时序的传感器/执行器控制)与辅助动作(如视觉或机器学习等具有不确定时序的复杂系统)。
上诉委员会确认必须参考说明书的义务,但澄清G1/24并未规定说明书在具体案例中应具有何种权重,亦不要求采用基于说明书的定义来解释权利要求。
本案中,上诉委员会认定说明书仅提供示例而非具有约束力的定义,因此以缺乏新颖性为由驳回上诉—此举确认了上诉委员会依据G1/24行使裁量权的合法性。
结论
G1/24要求说明书和附图包含精确、非宽泛的定义。
应避免使用无意中扩大技术术语范围的标准表述。
“包罗万象”的专利仍可获批,但在异议或诉讼中难以维权。
专利申请应聚焦于特定解决方案,说明书与附图需清晰精准,避免宽泛表述导致后期部分或全部无效,或使他人轻易规避。
与发明人紧密协作至关重要,需精确定义每个技术要素,特别是相较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增益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