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运作后五个月的趋势、统计和概况
开始运作后五个月的趋势、统计和概况

在活跃的欧洲专利法世界中,统一专利法院(UPC)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变革力量的存在,有重塑欧盟成员国内如何进行专利执法和诉讼的潜力。本文概述了自2023年6月1日新的UP/UPC体系启动以来,关于UPC的前沿动态和最新进展。
UPC标志着欧盟范围内协调专利法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源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意味着在加入协议的的欧盟成员国之间加强专利执法和争端解决所作出的努力。目前已有十七个国家已批准UPCA,为实现统一专利诉讼铺平了道路,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瑞典。UPC包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注册处。一审法院设有中央法庭(总部位于巴黎,设有慕尼黑分庭和已建立的将在米兰的分庭)以及若干地方法庭(包括位于米兰的地方分庭)和区域法庭。上诉法院位于卢森堡。
2023年6月1日,随着新的UP/UPC体系的出现,欧洲专利领域迎来了一个旨在通过简化专利实施程序以实现缔约成员国之间的统一的新时代。这一体系的标志性特点是统一法院的判决可以在多个国家适用,为现有的复杂的国家程序提供了简化的替代方案。这意味着专利权人不再需要为了在欧洲实施专利和维护专利权而在多个国家法院进行诉讼。UPC系统还允许专利权人在专利的整个有效期内选择将欧洲专利退出UPC体系的专属管辖范围。然而,一旦选择了退出,只有在国家法院没有待决诉讼的情况下,才能再次选择加入(仅限一次)。
UPC体系引入了一系列诉讼类型供意欲加入新体系的申请人选择。这些诉讼类型不仅包括侵权诉讼和无效诉讼,还包括临时措施、禁令、损害赔偿、非侵权声明以及权利许可赔偿。全面的诉讼类型可以让选择新体系的申请人能够无缝地解决各种各样的专利保护和专利实施问题。
根据截至十月底在网上公布的数据,UPC已接收近100起案件,其中还需考虑到在线数据库在更新新提交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延迟。
以下是待决案件的分类数据:
初步措施、保全证据和检查令属于紧急程序,旨在收集涉嫌仿冒的证据或证明,必须在后续的案件中进行实质性的仿冒诉讼。
一些保全证据的措施已经被有效地用于在短期展览期间取证。在这些案件中,UPC法院表现得非常高效和及时,因此这些措施在展览结束之前即得以执行。深入研究待决案件的内容时,值得关注的是UPC法院案件所涉及的专利技术领域占比。
在侵权诉讼方面,下面的柱状图显示了案件在国际专利分类各个类别的分布情况。
在一个专利涉及多个类别的情况下,以下图表以第一个类别进行分类。

图例: A部:人类生活必需;B部:作业,运输;C部:化学,冶金;D部:纺织,造纸;E部:固定建筑物;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G部:物理;H部:电学。
大多数诉讼与电气/电子/信息技术或通信领域(G部和H部)相关。
其余案件则基于机械领域专利(B部)或化学-制药领域专利(A部或C部)。
关于无效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有几件诉讼与同一件专利有关,专利权人已在平行的侵权诉讼中实施该专利。只有少数案件作为反诉被提起,而其他一些案件则作为单独的独立无效诉讼被提起。
关于技术领域,大多数(23起中有17起)无效诉讼与分类在A部的专利有关,较少有案件涉及到B部、C部、G部和H部的专利。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目前为止,无论是侵权诉讼还是无效诉讼,尚未有任何与D部、E部和F部专利有关的案件进行立案。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的当事人主要为中大型公司。这也证实了该体系对于小微企业而言是复杂且昂贵的,因为这些公司缺乏完整的组织架构和可用资源,从而导致无法承担这样一个费用高昂的程序。事实证明,松下在电气/电子/信息技术或通信领域非常活跃,共提起了12起仿冒侵权诉讼,实施了6件不同的欧洲专利。甚至在上述诉讼中的对手也是诸如小米和Oppo之类的巨头公司。在其他待决案件中,大型跨国公司活跃于各个领域;其中最知名的公司包括华为、Netgear、飞利浦、Belkin、特斯拉、古驰、富士胶片、柯达。甚至在基于化学/制药领域的专利的案件中,也涉及到大型公司,也许对普通公众而言并非家喻户晓,而在某些案件中甚至包括一些知名大学或研究中心,例如哈佛大学和大阪大学。
在下表1中,列出了待决案件的原告和被告的名称。若相同当事人参与多个诉讼,例如因为不同的诉讼涉及各自不同的专利,则只在表中列一次。括号中标注原告实施的欧洲专利的公告号。
其中大多数诉讼从提交之日起预计应持续约十至十三个月,目前尚无关于它们进展的信息。只有部分案件下发了与形式要求有关的临时驳回的中间裁决/命令。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近期的一些诉讼案件中,例如在过去的2-3个月内提交的诉讼,被告可能仍会提起无效诉讼,或者这一诉讼可能已于近期提交,但由于在线数据库的更新存在数天/数周的延迟,因此尚未有这方面的可信信息。

表1注释:
w = 诉讼已撤回。当事人可能达成协议,解决了所有待决诉讼,甚至包括在其他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待决诉讼。
X = 被告已提起无效诉讼,对已实施专利的效力提出质疑,无论是作为同一诉讼中的反诉提起还是作为独立的诉讼提起。
Sep =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可能已成为相同当事人间更广泛的在全球范围的诉讼对象。
PI = 在主诉讼或之前已提出初步禁令的请求,详见下表3以及相关评论。
下表2列出了已提起的在没有任何先前与同一专利有关的侵权诉讼的情况下提起的无效诉讼。括号中注明了诉讼对象的欧洲专利号。

下表3为在线数据库可查到的初步措施申请列表。

由于初步措施的临时性,这些申请在随后进行了相应的主诉讼。因此,表3中的大多数案件也在表1中列出,原因在于原告在提交这些请求后还提交了侵权诉讼。对于最新提交的初步措施请求,有可能还未提交主诉讼,也可能已经提交但在线数据库尚未更新。
程序规则第192条规定了证据保全请求。
在Oerlikon Textile Gmbh作为原告提起的两起案件中,证据保全请求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得到批准,刚好足以在两个被告展示涉嫌侵权机器的展览结束之前执行保全证据。
程序规则第199条规定了检查令。
由Progress Maschinen&Automation AG提起的诉讼在要求保全证据的同时要求进行检查。这些请求在几周内由审理法庭依职权批准,并命令在临时进入两个共同被告的住所时执行该决定。在决定中,任命了两名法院专业人员收集证据并进行检查。为了保护被告的专有技术,对执行过程中代表专利权人的人员的出席和协助进行一定限制。原告必须对执行决定提交保证金。
程序规则第206条规定了临时措施,结合UPC协议第60条,可以向UPC提出请求,制止侵权行为以避免造成损害或无法弥补的损失。
总体而言,当初步禁令被批准,通常说明主管法庭认为专利的有效性已通过充足的证明,例如基于其他国家的诉讼结果。因此,在涉及EP4108782专利的案件中,主管法庭在双方程序中发布了初步禁令,在涉及EP2546134专利的案件中,主管法庭单方发布了初步禁令。
值得注意的是,总体而言,在根据第206条规则请求发布初步禁令之前,法庭通常都会听取被告的意见,无论是否已提交保护函。
在基于EP3295663专利的案件中,由于该专利在提交诉讼时已选择退出欧洲统一专利体系,因此法庭认为不拥有审理此案的管辖权,初步禁令也因这形式上的原因而被拒绝。
其余的案件仍在待审,目前还未有任何决定/命令。
值得关注的是,Hanshow Germany提起的无效诉讼是作为对SES-imagotag先前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的回应。
就无效诉讼而言,大多数案件被指派给在巴黎的中央法庭总部,只有四起案件被分配给慕尼黑分庭。巴黎总部的米兰分庭目前尚未管理任何案件,因为该分庭将于2024年6月才开始运作。在无效诉讼是作为针对侵权诉讼的反诉的案件中,侵权诉讼的地方分庭会决定同样在该分庭对无效诉讼进行审理。因此,初期案件体现的趋势似乎是不将两起诉讼分离在不同分庭申请,而是将它们保留在同一分庭进行审理。
至于仿冒侵权诉讼,可以根据管理的案件数量将各个分庭分为以下四个不同的组别。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