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日”规则的废止将减少对EPO发出的通信进行回复的可用时间
“十日”规则的废止将减少对EPO发出的通信进行回复的可用时间

根据欧洲专利局在2022年11月30日官方公告(OJ 2022, A101)中宣布的消息,欧洲专利局行政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3日发布的一项决定,修改了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26(2)、127(2)和131(2)条规则,以废止拟制的“十日”通知规则。根据该法律拟制,文件“在移交给邮政服务提供商后的第十日视为送达收件人”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的“在发出后的第十日”均视为送达。因此,在适用“十日”规则的情况下,EPO程序中的期限需从文件所示日期起的第十日开始计算。
根据修改后的EPC第126(2)和127(2)条规定,邮寄通知和电子通知的送达日期均视为文件所示日期当天。因此,期限将从文件所示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欧洲专利局在2023年3月6日发出的关于修改后的EPC第126、127和131 条规则的通知中(OJ 2023, A29),解释了欧洲专利局将如何适用这些新规则。
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之前的文件将视为在该文件所示日期之后的第十天送达,而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或之后的文件将视为在文件所示日期之日送达。
例如:
根据欧洲专利局的说法,由于使得EPC和PCT关于通知制度的规定更加接近,这次的变化将会简化用户的操作。
EPO会继续对未收到文件或者收到文件的时间出现异常延迟的用户提供保障。这些保障均可适用于邮寄通知和邮箱通知,并且当一方对通知有异议时,EPO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文件已被送达以及送达的日期。
与现在的情况一样,如果文件未被收到,而欧洲专利局也无法证明文件已送达,通知的拟制送达将不再适用,与该文件相关的期限将不被视为已开始计算。相关文件将重新发出,并附有新的日期。
当文件存在异常延迟送达的情况下,即超出文件所示日期七天以上,根据EPC第131(2)条规定,以文件视为送达的日期为基准进行计算的期限将在“超过七天之后的天数”上进行延长。
因此,有必要对内部时间表和流程进行调整,以适应这一变化。在GLP,我们已经做好应对这一变化的准备,并始终通过常规联系方式和沟通渠道为与之相关的任何疑问提供协助。